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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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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進入之二重底艙、堰艙、箱形龍骨、管道、貨艙空間及其他貨物可能取聚積之空間,為確保在必要進入該等空間時安全之環境,應能以固定通風系統或經認可之可攜式機械通風系統予以通風。如因貨艙空間丟佈置上之需要,該通風之管道應予固定裝置,則該固定裝置之能量應每小時至少換氣八次,但可攜式通氣系統,每小時應至少換十六次,風扇與鼓風機應避離人員出入口,並符合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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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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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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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57 條規定:「非經常進入之二重底艙、堰艙、箱形龍骨、管道、貨艙空間及其他貨物可能取聚積之空間,為確保在必要進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