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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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應依其計劃載運之貨品具有不同之船舶構造與設備,其最低要求如附表十四,該表各欄所用之符號其意義如左: a欄:貨品名稱。其後加註號者表示亦包含於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內。 b欄:聯合國編號。僅供參考之用。 c欄:船舶型式,其設計標準詳見第十條。 d欄:要求丙型獨立櫃。如要求則以Yes表示。 e欄:貨艙櫃內揮發氣空間之控制。 Inert 為惰性氣體。 Dry 為適當乾燥之空氣。 f欄:揮發氣探測。 F 為易燃揮發氣體探測。 T 為毒性揮發氣體探測。 O 為氧氣分析器。 F+T 為易燃與毒性氣體探測。 g欄:儀器 I:為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二)目間接或不穿透貨櫃艙之封閉設施。 C:為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間接或封閉設施。 R:為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四)目之間接、封閉或限制設施。 h欄:特別規定 依計劃載運之貨物作特別之規定。其編號之順序為適用之條、項、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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