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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管路系統中所採用材料之選擇與試驗,應考慮其最低設計溫度並符合第二章第八節之規定。但端部開口之通氣管,如在洩壓閥設定壓力下液貨溫度在攝氏零下五十五度以上,並不致使液貨洩入通氣管路者,其材料品質得放寬之。在同樣溫度狀況下,貨艙櫃內之端部開口管路,除在薄膜及半薄膜艙櫃內部之排洩管及所有之管路外,亦得放寬之。
  2. 貨艙櫃以外之管路不得採用熔點在攝氏九二五度以下之材料。但附著於貨艙櫃之短管如具有阻火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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