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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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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運可燃液化氣體之船舶,其電力裝置除應適用本節規定外,尚應適用有關規則對易燃液體船防火安全措施所適用之規定。其一般規定如下: 一、電力裝置應使易燃貨物燃燒與爆炸之危險減至最低程度。 二、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採適當步驟以確保施行及適用本節有關規定之統一性。 三、電力裝置與配線,除為操作所必需,並符合第七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裝置於氣體危險空間或區域。 四、依前款准許裝置於氣體危險空間或區域之電力設備與電纜應經認可為本質安全,適於在易燃大氣中操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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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76 條規定:「載運可燃液化氣體之船舶,其電力裝置除應適用本節規定外,尚應適用有關規則對易燃液體船防火安全措施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