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艙櫃之溢流控制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各貨艙櫃應裝設與其他液位指示器獨立之高液位警報裝置,但符合第二款之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高液位警報裝置應能發聽覺與視覺警報,並有獨立操作之測感器能自動作動關斷閥,不僅應能避免液體裝載管路之超壓並能防止艙櫃之滿注。第五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之應急關斷閥並得供此目的用。如非以該應急關斷閥供此用者,則應將與第五十九條第六款規定相同之資料置備於船上。 二、如貨艙櫃為容積不超過二○○立方公尺之壓力艙櫃;或其設計能承受裝載作業中之最大可能壓力,而該壓力較該艙櫃洩壓閥之設定壓力為低,則高液位警報裝置與貨艙櫃注入之自動關斷閥得免之。 三、液位警報裝置之電路,應能於必要時在裝載前予以試驗。
這段文字是在講液化氣體船的貨艙櫃必須要有溢流控制,也就是要避免貨艙櫃裝得太滿而造成危險。為了達到這個目的,貨艙櫃必須要裝設高液位警報裝置,這個裝置可以發出聽覺和視覺的警報,並且可以自動作動關斷閥,避免貨艙櫃裝得太滿。如果貨艙櫃的容積不超過200立方公尺,或者它的設計能承受裝載作業中的最大可能壓力,而且壓力比洩壓閥的設定壓力還低,那麼高液位警報裝置和自動關斷閥就可以免除。最後,液位警報裝置的電路必須在裝載前進行試驗。 舉個例子,如果一艘液化氣體船的貨艙櫃裝了太多氣體,超過了它的容量,那麼高液位警報裝置就會發出聲音和光亮的警報,並且自動作動關斷閥,避免貨艙櫃裝得太滿而造成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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