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14條的第1款,船舶無線電臺在收到警報信號時,有義務立即停止可能妨礙警報後續通信的電波發射,並且注意守聽。這個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船舶無線電臺能夠及時和有效地收到來自其他船舶或海岸電臺發出的警報信息,以便做出適當反應。 而根據第2款的規定,如果船舶無線電臺收到其他船舶的遇險呼叫,並確定遇險船舶在附近但尚未收到海岸電臺的答覆,則應適時向遇險船舶答覆或轉發其遇險通報,並且告知本船的名稱、位置和到達現場所需的時間。如果無法立即前往援救,則應向遇險船舶通知原因。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船舶無線電臺在接到遇險求救呼叫時能夠積極地協助遇險船舶,並且保持有效的溝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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