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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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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無線電臺之設置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證。但已於國外架設並經主管機關委託或認可之機構完成審驗或船舶用無線電對講機經審驗合格者,得免申請架設許可證,直接申請船舶無線電臺執照。
  2. 2.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未能於期間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期間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3. 3.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船名、船舶總噸位、船舶長度、船舶種類、航行區域、船籍港、電臺種類、無線電信機件設備資料。 二、漁船除前款資料外,應另載明漁船統一編號、作業漁區及所屬區漁會。
  4. 4.船舶所有人於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內得檢具無線電機件規格說明書,申請發增設電臺設備架設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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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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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船舶無線電臺之設置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證。但已於國外架設並經主管機關委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