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船舶法第 10 條規定,新建造或變更設計的小船,在申請特別檢查前,必須提供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供航政機關核定。而載客動力小船的設計圖則需要經過合格的造船技師簽證才能進行相關手續。 舉例:根據第 10 條第 1 款的規定,如果有人要建造一艘小船或者對已有的小船進行設計上的變更,必須在動工前向航政機關送交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經核定後才可以開始工程。而第 2 款的規定則是針對載客動力小船的設計圖,在進行相關手續時需要經過合格的造船技師簽證,以確保安全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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