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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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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所稱小船,為總噸位未滿五十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
  2. 2.非動力船舶裝有可移動之推進機械者,視同動力船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在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二條中,針對小船的定義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規定了總噸位未滿五十的非動力船舶和總噸位未滿二十的動力船舶屬於小船的範疇。而非動力船舶即使裝有可移動的推進機械也會被視為動力船舶。 舉例來說,針對總噸位未滿五十的非動力船舶,如果其總噸位計算在內能夠超過五十,則就不符合小船的定義。另外,對於總噸位未滿二十的動力船舶,如果裝有可移動的推進機械,則也應當被歸類為動力船舶,而非動力船舶。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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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小船,為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非動力船舶裝有可移動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