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在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二條中,針對小船的定義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規定了總噸位未滿五十的非動力船舶和總噸位未滿二十的動力船舶屬於小船的範疇。而非動力船舶即使裝有可移動的推進機械也會被視為動力船舶。 舉例來說,針對總噸位未滿五十的非動力船舶,如果其總噸位計算在內能夠超過五十,則就不符合小船的定義。另外,對於總噸位未滿二十的動力船舶,如果裝有可移動的推進機械,則也應當被歸類為動力船舶,而非動力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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