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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所稱小船,為總噸位未滿五十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
  2. 非動力船舶裝有可移動之推進機械者,視同動力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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