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殼採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材料構造之小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船體構造適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質船體構造規範之規定。 二、避碰艙壁、機艙前艙壁及其他水密艙壁之設置,準用前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 三、在起居艙空間、駕駛室與機艙空間內,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所有敞露表面,其最後積層應採用固有耐焰特性之樹脂、或敷以耐火油漆或以耐燃材料保護之。
對於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21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21 條」的規定,船殼採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材料構造的小船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船體構造適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質船體構造規範之規定。 第一款規定著重在船體構造必須符合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質船體構造規範的要求。這可以從相關的法規或標準中找到對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質船體構造的具體要求,例如標準文件或航海規則。 二、避碰艙壁、機艙前艙壁及其他水密艙壁之設置,準用前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 第二款規定了船體構造中避碰艙壁、機艙前艙壁及其他水密艙壁的設置要遵守前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這指的是船體構造中需要設置的各種艙壁需要符合相關的安全規範和標準。 三、在起居艙空間、駕駛室與機艙空間內,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所有敞露表面,其最後積層應採用固有耐焰特性之樹脂、或敷以耐火油漆或以耐燃材料保護之。 第三款規定了船體內部空間中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敞露表面的處理要求。這表示船體內部空間中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的表面需要採用具有固有耐焰特性的樹脂,或者進行耐火處理,以符合船舶內部空間的防火要求。 以上解釋是根據法規中的相關規定針對「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21 條」的要求進行的釐清。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法規標準文件、海事法規規章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等。例如,可以參考船舶設計標準或國際海事組織(IMO)的相關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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