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漁船船體應符合下列特別規定: 一、魚艙寬度超過船體最寬部分兩舷肋骨外面水平距離二分之一者,在該魚艙之縱向應設防止魚貨橫移之防動板。但經航政機關依船之大小或結構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甲板上所設置之活魚槽、清水槽及預冷槽等應予牢固於甲板。 三、上甲板以上需裝設主機用燃油櫃時,該櫃之容量不得超過全部燃油櫃總容量百分之十五。
漁船船體應符合下列特別規定: 一、魚艙寬度超過船體最寬部分兩舷肋骨外面水平距離二分之一者,在該魚艙之縱向應設防止魚貨橫移之防動板。但經航政機關依船之大小或結構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甲板上所設置之活魚槽、清水槽及預冷槽等應予牢固於甲板。 三、上甲板以上需裝設主機用燃油櫃時,該櫃之容量不得超過全部燃油櫃總容量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