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因船型大小、構造、功用及其他特殊原因,無法依照前條規定裝置設備時,得由小船所有人敘明理由申請航政機關在不影響安全原則下,酌情減免或以其他經檢驗合格之設備代用,並應於小船執照註明。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