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所提及的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49 條,主要針對小船的救生設備進行規定。根據資料,小船救生設備應符合小船設備基準表規定,包括救生筏、救生浮具、救生圈及救生衣等,並應依航政機關認可之適當方法加貼反光帶。 此外,救生設備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或符合相關國際公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同時,救生設備應標示使用方法,貯放於易於迅速取用之處所,並且根據修正後的規定,在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後一年施行。 在航行中,如果小船的救生設備不符合法定標準,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有權對其進行檢查和監管,以確保船隻上的救生設備符合規定,從而保障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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