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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小船之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檢查時效屆滿,重經檢查合格,不得航行;時效未屆滿經依規定申請檢查而不合格者,亦同。
  2. 航政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案件,除建造中特別檢查外,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可歸責於小船所有人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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