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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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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小船之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檢查時效屆滿,重經檢查合格,不得航行;時效未屆滿經依規定申請檢查而不合格者,亦同。
  2. 2.航政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案件,除建造中特別檢查外,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可歸責於小船所有人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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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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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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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5 條規定:「小船之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檢查時效屆滿,非重經檢查合格,不得航行;時效未屆滿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