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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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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裝有爐灶等產熱設備者,應採下列之防火措施。但經航政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爐灶等產熱設備應予固定。 二、爐灶等產熱設備之基座與裝置該等設備部分之地板及預期有著火之虞之部分,應採不燃材料。 三、除前款之基座與地板外,沿爐灶等設備之四周及在其上方距離零點三公尺以範圍內,均應採用不燃材料。 四、可燃材料與爐灶等產熱設備之四周與上方至少應保持距離分別達零點三公尺與零點九公尺。 五、煙囪未絕熱與防熱之部分與可燃材料間至少應保持零點三公尺以上之距離。 六、爐灶等加熱設備係採用丙烷或其他易爆氣體為燃料者,其貯氣筒應置於敞露通風良好不致為日光直接照射之處,並使穩固不致因船舶之運動而傾倒。該等爐灶係設於起居艙室內,亦應置於通風良好之處所,在起居艙室內連接貯氣筒與爐灶等設備金屬管路之暴露部分,其裝置應穩妥,其在爐灶等連接管路之各端應裝閥或旋塞。 七、在甲板下裝設燃燒液化石油氣之器具時,該器具之每一艙間,應裝置固定之氣體偵測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52 條」,要求裝有爐灶等產熱設備的小船,應當採取以下防火措施,包括固定爐灶等產熱設備、使用不燃材料、保持距離、通風設備等。若是使用易爆氣體燃料,則貯氣筒應置於通風良好、不直接受日光照射之處,並且要求裝置固定的氣體偵測設備。 其中的一個例子是,如果船上設有爐灶等加熱設備採用丙烷或其他易爆氣體為燃料,則貯氣筒應置於敞露通風良好、不致日光直接照射之處,並使穩固不致因船舶運動而傾倒。設備連接管路的暴露部分,應該裝置穩固,並在每一艙間裝置固定的氣體偵測設備。這些要求符合《台灣法院裁判書》,因此是合法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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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52 條規定:「小船裝有爐灶等產熱設備者,應採下列之防火措施。但經航政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