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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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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由港區事業籌設完成後,應向管理機關申請營運許可。
  2. 2.管理機關受理後,應會同相關機關(構)就自由港區事業工廠內機器、機具設備之裝置、安全衛生設施、勞動條件、污染防治及電腦連線設備實施營運、貨物控管、帳務處理等事項進行勘查。
  3. 3.前項勘查發現有未依計畫內容進行籌設者,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管理機關駁回其營運許可之申請。
  4. 4.經勘查合格者,由管理機關許可其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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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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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籌設完成後,應向管理機關申請營運許可。管理機關受理後,應會同相關機關(構)就自由港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