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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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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上權存續期間,經營機構因營運需要,將部分土地之地上權讓與他人時,應經航港局同意後,再由經營機構辦理地上權讓與登記。
  2. 2.前項地上權讓與他人時,若讓與期間與原地上權存續期間不一致,由航港局變更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並於受讓人地上權消滅後,再行設定地上權予經營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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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上權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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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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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第 6 條規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經營機構因營運需要,將部分土地之地上權讓與他人時,應經航港局同意後,再由經營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