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終止地上權契約或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後,雙方未續予設定地上權時,經營機構應配合航港局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航港局並得依下列規定,通知經營機構處理地上物: 一、地上物有使用價值者,除屬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按時價補償經營機構外,其餘地上物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為國有,由航港局經管。 二、地上物無使用價值者,經營機構應自行拆除地上物。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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