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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收取之裝卸費用,應依據主管機關核定之商港港埠業務費項目及費率上限內計收。
  2.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作業前後,應檢送裝卸載貨艙單及有關資料,報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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