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7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的營業許可時需要準備六項文件,包括營業許可證申請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章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公司代表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作業人員名冊以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會勘營運設施後同意證明文件。另外,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的國內商港可以免附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會勘營運設施後同意證明文件。 2. 對於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在申請營業許可時投保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需要注意保險期間內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並且有特定的最低保險金額規定,包括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以及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 3. 保險期間最短為一年,並且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需要完成續保作業,並將保險契約影本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4. 在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時,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以書面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如果未經同意擅自終止或解除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有權廢止其貨物裝卸承攬業的營業許可並註銷許可證。 以上解釋基於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7條的規定,並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及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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