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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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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申請人,應於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備妥營運設施後,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章程。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公司代表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作業人員名冊。 六、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會勘營運設施後同意證明文件。(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附)
  2. 2.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申請營業許可時所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各項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3. 3.前項之保險期間最短為一年,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完成續保作業,並將保險契約影本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4. 4.第二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於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時,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以書面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未經同意擅自終止或解除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廢止其貨物裝卸承攬業營業許可並註銷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7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的營業許可時需要準備六項文件,包括營業許可證申請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章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公司代表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作業人員名冊以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會勘營運設施後同意證明文件。另外,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的國內商港可以免附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會勘營運設施後同意證明文件。 2. 對於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在申請營業許可時投保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需要注意保險期間內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並且有特定的最低保險金額規定,包括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以及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 3. 保險期間最短為一年,並且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需要完成續保作業,並將保險契約影本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4. 在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時,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以書面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如果未經同意擅自終止或解除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有權廢止其貨物裝卸承攬業的營業許可並註銷許可證。 以上解釋基於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7條的規定,並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及法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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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備妥營運設施後,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