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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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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下列表報按期檢送民航局轉交通部備查: 一、有關營運者(如附件七至附件九之三)。 二、第二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三、有關航務者。 四、有關機務者。 五、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2. 2.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按期依民航局公告格式,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報財務監理資料。
  3. 3.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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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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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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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下列表報按期檢送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有關營運者(如附件七至附件九之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