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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營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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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七(民用航空運輸業名稱)國內航線班機載客率-按航線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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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下列表報按期檢送民航局
核
轉交通部備查: 一、有關營運者(如附件七至附件九之三)。 二、第二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三、有關航務者。 四、有關機務者。 五、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
持有
者。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按期依民航局公告格式,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報財務監理資料。
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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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許可及登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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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航線證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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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包機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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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飛航申請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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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營運管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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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刪除)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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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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