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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4 條

  1.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下列表報按期檢送民航局轉交通部備查: 一、有關營運者(如附件七至附件九之三)。 二、第二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三、有關航務者。 四、有關機務者。 五、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2.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按期依民航局公告格式,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報財務監理資料。
  3. 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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