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9-3 條規定了民用航空運輸業停業或結束營業前的程序。根據該條款第一項,航空公司在停業或結束營業前,需要向民航局申請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并且需要經過交通部的核准。在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航空公司方能停業或結束營業。而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需包括定期或不定期航班及時程規劃、乘客處理機制、以及國內定期航線接替運能規劃等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航空公司決定停業或結束營業,根據這項法規,他們需要向民航局提出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並獲得交通部核准後,才能執行停業或結束營業的程序。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航空公司在停業或結束營業時能夠有適當的計畫,以減少對乘客和民航業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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