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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營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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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9-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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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向民航局申請,
核
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
前項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航班及時程規劃。 二、
第十三條之一
所定乘客處理機制。 三、國內定期航線接替運能規劃。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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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許可及登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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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航線證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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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包機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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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飛航申請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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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營運管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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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刪除)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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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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