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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用航空運輸業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向民航局申請,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
  2. 前項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航班及時程規劃。 二、第十三條之一所定乘客處理機制。 三、國內定期航線接替運能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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