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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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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用航空運輸業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向民航局申請,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
  2. 2.前項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航班及時程規劃。 二、第十三條之一所定乘客處理機制。 三、國內定期航線接替運能規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9-3 條規定了民用航空運輸業停業或結束營業前的程序。根據該條款第一項,航空公司在停業或結束營業前,需要向民航局申請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并且需要經過交通部的核准。在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航空公司方能停業或結束營業。而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需包括定期或不定期航班及時程規劃、乘客處理機制、以及國內定期航線接替運能規劃等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航空公司決定停業或結束營業,根據這項法規,他們需要向民航局提出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並獲得交通部核准後,才能執行停業或結束營業的程序。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航空公司在停業或結束營業時能夠有適當的計畫,以減少對乘客和民航業務的影響。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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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9-3 條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