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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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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用航空局為促進航空貨運之發展,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航空貨運承攬業各項設備及業務,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發現其有缺失者,應通知航空貨運承攬業限期改善。
  2. 2.航空貨運承攬業者逾期未改善者,或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民用航空局得報請交通部准後,暫停其營業,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
  3. 3.民用航空局得派員檢查航空貨運承攬業各項設備及業務,並得委託或會同相關公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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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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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利益名詞
  • 承攬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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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民用航空局為促進航空貨運之發展,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航空貨運承攬業各項設備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