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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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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航空貨運承攬分公司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者,由民用航空局逕行公告註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28-1條,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在結束營業後,必須先向民用航空局報請轉報交通部備查,並在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繳還。若屆期未繳還,則由民用航空局逕行公告註銷。 舉例:假設某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決定結束營業,依法規定應向民用航空局報請轉報交通部備查,並在結束營業後三十日內將許可證繳還。如果該公司未在期限內繳還許可證,則民用航空局將依法公告註銷其許可證。

  • 承攬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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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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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 28-1 條規定:「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 2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