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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從事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廠(以下簡稱維修廠),除設立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外,其檢定給證依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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