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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維修廠者,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定類別及其項目經檢定合格並發給檢定證書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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