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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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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維修廠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換發檢定證書: 一、維修廠名稱或廠房位置變更。 二、增加或變更檢定類別。
  2. 2.檢定證書持有人出售廠房或轉移維修廠所有權時,維修廠之受讓人申請變更時,應依第五條之規定申請變更檢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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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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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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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維修廠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換發檢定證書: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