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體檢受檢人之體檢結果經評定不符合規定之傷病情況,仍在進行發展而未達穩定狀態者或有下列疾病之一或見諸病史者,不得申請缺點免計: 一、人格行為異常或心理障礙者。 二、慢性酒精中毒或藥物成癮者。 三、癲癇者。 四、喪失知覺病史原因不明者。 五、曾施換心手術者。 六、裝置心律調整器者。 七、第一型糖尿病者。 八、腦血管病變者。
體檢受檢人之體檢結果經評定不符合規定之傷病情況,仍在進行發展而未達穩定狀態者或有下列疾病之一或見諸病史者,不得申請缺點免計: 一、人格行為異常或心理障礙者。 二、慢性酒精中毒或藥物成癮者。 三、癲癇者。 四、喪失知覺病史原因不明者。 五、曾施換心手術者。 六、裝置心律調整器者。 七、第一型糖尿病者。 八、腦血管病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