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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空器飛航之巡航空層表示方式如下: 一、飛航空層:於最低可用飛航空層以上,或高於轉換高度時使用。 二、高度:低於最低可用飛航空層,或轉換高度以下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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