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落到日出間,或民航局規定之其他時間,所有在水上活動之航空器均應依照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開啟燈光。如無法遵行,則應開啟與國際規則所要求之特性及部位相似之燈光。
根據飛航規則第 28 條,該條款指出在日落到日出間,或民航局規定之其他時間,所有在水上活動之航空器均應依照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開啟燈光。如無法遵行,則應開啟與國際規則所要求之特性及部位相似之燈光。 參考資料: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 20 條規定船隻在天然發光不能清楚看見對方或目標距離有時常不同之情況下,必須開啟特別的燈光,以協助其他船隻識別自己的位置和航向。這確保了航行的安全,並避免了船隻相撞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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