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制空域內儀器飛航之飛航空層或高度,除起飛、降落或經民航局准許外,應依附表二之規定選擇之,並以航管許可者為準。
根據飛航規則第74條,飛機在管制空域內進行儀器飛行時,必須遵守附表二的規定所選擇的飛航空層或高度,除非是在起飛、降落或經民航局准許的情況下,必須獲得航管許可。 這條規定顯示了對於在管制空域內進行飛行的具體限制和要求。航空公司或飛行員必須遵守相關的飛行高度和空域選擇規則,以確保飛行的安全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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