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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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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制空域內儀器飛航之飛航空層或高度,除起飛、降落或經民航局准許外,應依附表二之規定選擇之,並以航管許可者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飛航規則第74條,飛機在管制空域內進行儀器飛行時,必須遵守附表二的規定所選擇的飛航空層或高度,除非是在起飛、降落或經民航局准許的情況下,必須獲得航管許可。 這條規定顯示了對於在管制空域內進行飛行的具體限制和要求。航空公司或飛行員必須遵守相關的飛行高度和空域選擇規則,以確保飛行的安全和有效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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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飛航規則第 74 條規定:「在管制空域內儀器飛航之飛航空層或高度,除起飛、降落或經民航局准許外,應依附表二之規定選擇之,並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飛航規則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