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相關人員不得有任何不當使用精神作用物質情形,如受精神作用物質影響,導致行為能力受到損傷時,不得執行其工作。
根據飛航規則第 8 條,安全相關人員不得有任何不當使用精神作用物質情形,如受精神作用物質影響,導致行為能力受到損傷時,不得執行其工作。根據相關案例,例如民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 52 條的例外處理,特定情況下對被告的缺點免計,並且限制其執行特定工作,符合法律規定。因此,飛航規則第 8 條的目的是確保安全相關人員不受精神作用物質影響,以維護航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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