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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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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相關人員不得有任何不當使用精神作用物質情形,如受精神作用物質影響,導致行為能力受到損傷時,不得執行其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飛航規則第 8 條,安全相關人員不得有任何不當使用精神作用物質情形,如受精神作用物質影響,導致行為能力受到損傷時,不得執行其工作。根據相關案例,例如民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 52 條的例外處理,特定情況下對被告的缺點免計,並且限制其執行特定工作,符合法律規定。因此,飛航規則第 8 條的目的是確保安全相關人員不受精神作用物質影響,以維護航空安全。

  • 行為能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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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飛航規則第 8 條規定:「安全相關人員不得有任何不當使用精神作用物質情形,如受精神作用物質影響,導致行為能力受到損傷時,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飛航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