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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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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倉存儲之貨物,應由運送人或貨主於艙單、提單或託運申請書上載明其貨物名稱、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向航空貨運站保證其正確無訛;未經載明或所載之事項與存儲貨物之內容不符者,其所發生或所致之一切毀損滅失,由運送人或貨主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進倉存儲的貨物必須在艙單、提單或託運申請書上詳細載明其名稱、種類、品質、數量以及包裝的種類、個數及記號,並由運送人或貨主保證其正確無誤。如果沒有載明或載明的內容與實際存儲的貨物不符,則任何損壞或滅失的責任皆由運送人或貨主承擔。 舉例:根據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上字第1648號判決,若運送人或貨主未在艙單、提單或託運申請書上詳細載明貨物內容,而導致存儲的貨物遭受損壞或滅失,則運送人或貨主應負責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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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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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進倉存儲之貨物,應由運送人或貨主於艙單、提單或託運申請書上載明其貨物名稱、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