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點交出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進口貨物 (一) 根據海關核准放行之提單受理出倉之申請。 (二) 憑提單核對出倉貨物正確無訛後,將貨物點交貨主。 (三) 將貨主簽認已提顉貨物之提單收存。 (四) 貨主遺失提單,應即通知運送人轉向航空貨運站掛失,未經掛失前,貨物已被他人冒領者,航空貨運站不負責任。 二、出口貨物 (一) 根據海關准予出倉之艙單受理出倉申請。 (二) 辦妥出倉手續之貨物,因故未能裝運需回存倉庫時,應經海關之核准。 三、轉口貨物 (一) 根據海關駐倉關員簽證准予出倉之艙單,受理出倉之申請。 (二) 憑艙單核對出倉貨物正確無訛後,將貨物點交通送人簽收出倉。
根據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13條,針對進口、出口和轉口貨物點交出倉的程序分別進行了具體規定。對於進口貨物,應根據海關核准放行的提單進行申請,核對無誤後點交給貨主,貨主需簽認收存提單,如遺失提單應即通知運送人轉向航空貨運站掛失。出口貨物和轉口貨物的點交出倉程序也有相應的規定,分別根據海關核准出倉的艙單或者海關駐倉關員簽證准予出倉的艙單進行相應的申請程序。例如,航空貨運站應核對出倉貨物正確無誤後點交給相應的接收人進行簽收。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貨物流通過程的順利進行,並明確相關責任歸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