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滿責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航空貨運站應於貨物經海關核准放行屆滿二個月之日起,通知貨主於一個月內辦妥貨物出倉手續。 二、貨主在規定期限內未辦妥貨物提領手續者,其貨物即按海關估價值予以標售或予銷燬。 三、貨物標售所得價款,除優先償付標售所需費用及倉庫使用費外,如有餘款應依法提存。 前項第二款貨物之標售、銷燬、航空貨運站均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25條規定了進口滿責貨物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航空貨運站在貨物獲得海關放行後滿兩個月之日起應通知貨主辦妥貨物出倉手續,並於一個月內完成提領手續。如果貨主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提領手續,則貨物將按照海關估價值進行標售或銷燬。標售所得價款,除優先償付標售所需費用及倉庫使用費外,如有餘款應依法提存。此外,根據第二款的規定,貨物的標售、銷燬等處理方式需要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 參考資料: 根據《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25條的規定,《民用航空局》應視具體情況核准航空貨運站對進口滿責貨物的標售、銷燬等處理方式。例如,如果貨物因故無法提領導致滯留過久,航空貨運站需要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進行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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