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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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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滿責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航空貨運站應於貨物經海關准放行屆滿二個月之日起,通知貨主於一個月內辦妥貨物出倉手續。 二、貨主在規定期限內未辦妥貨物提領手續者,其貨物即按海關估價值予以標售或予銷燬。 三、貨物標售所得價款,除優先償付標售所需費用及倉庫使用費外,如有餘款應依法提存。 前項第二款貨物之標售、銷燬、航空貨運站均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25條規定了進口滿責貨物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航空貨運站在貨物獲得海關放行後滿兩個月之日起應通知貨主辦妥貨物出倉手續,並於一個月內完成提領手續。如果貨主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提領手續,則貨物將按照海關估價值進行標售或銷燬。標售所得價款,除優先償付標售所需費用及倉庫使用費外,如有餘款應依法提存。此外,根據第二款的規定,貨物的標售、銷燬等處理方式需要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 參考資料: 根據《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25條的規定,《民用航空局》應視具體情況核准航空貨運站對進口滿責貨物的標售、銷燬等處理方式。例如,如果貨物因故無法提領導致滯留過久,航空貨運站需要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進行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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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進口滿責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航空貨運站應於貨物經海關核准放行屆滿二個月之日起,通知貨主於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