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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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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應繳之倉庫使用費,應在通知繳費之限期內繳清,逾期不繳清者,每逾一日按未繳清數額加收千分之五遲延費用,逾三十日仍未繳清者,航空貨運站得拒絕該運送人之貨物進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 31 條,運送人應在通知繳費之限期內繳清倉庫使用費,逾期不繳清者將被加收遲延費用,逾過三十日仍未繳清者,航空貨運站有權拒絕該運送人的貨物進倉。 參考資料: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是根據交通部所制定的相關法令,用以規範航空貨運站的運作管理。根據中華民國交通部官方網站,最新修訂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 舉例:某運送人未在通知繳費之限期內繳清倉庫使用費,並在逾期後又超過三十日仍未繳清,航空貨運站根據該法條有權拒絕其貨物進倉,以保障貨運站的正常運作和財務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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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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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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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運送人應繳之倉庫使用費,應在通知繳費之限期內繳清,逾期不繳清者,每逾一日按未繳清數額加收千分之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