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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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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具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進行未達第九條重新申請型別檢定證之重大設計變更者,除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依第三章規定辦理外,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設計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補充型別檢定證。(附件八)。
  2. 2.申請補充型別檢定證準用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24條,此條是在討論對具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進行重大設計變更後的相應規定。根據這條規則,如果航空產品的設計發生重大變更而未達到重新申請型別檢定證的程度,持有型別檢定證的人需要向民航局申請補充型別檢定證,並檢附相應的申請書和設計文件。這些文件經過檢定合格後,民航局會發給補充型別檢定證。 這條規則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附件八,其中會包含有關申請補充型別檢定證的相關程序與內容。例如,在實際案例中,可以引用一個具有重大設計變更的航空產品,然後描述持有型別檢定證的人如何依據規定向民航局申請補充型別檢定證,並最終獲得了檢定合格的案例來加以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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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對具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進行未達第九條重新申請型別檢定證之重大設計變更者,除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