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24條,此條是在討論對具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進行重大設計變更後的相應規定。根據這條規則,如果航空產品的設計發生重大變更而未達到重新申請型別檢定證的程度,持有型別檢定證的人需要向民航局申請補充型別檢定證,並檢附相應的申請書和設計文件。這些文件經過檢定合格後,民航局會發給補充型別檢定證。 這條規則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附件八,其中會包含有關申請補充型別檢定證的相關程序與內容。例如,在實際案例中,可以引用一個具有重大設計變更的航空產品,然後描述持有型別檢定證的人如何依據規定向民航局申請補充型別檢定證,並最終獲得了檢定合格的案例來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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