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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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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許可證持有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保品質系統維持符合民航局發給製造許可證時之佐證資料及相關程序。 二、確保每項申請適航證書或適航掛籤(附件十之一)之航空產品符合型別設計且可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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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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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36 條規定:「製造許可證持有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保品質系統維持符合民航局發給製造許可證時之佐證資料及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