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4 條

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技術標準件准書之申請人,得檢附申請書(附件二)申請民航局核准免予適用相關適航標準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