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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 46 條

  1. 符合附件十三規定之條件者,得申請特許飛航類或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
  2. 具有特種適航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民航局准之飛航地區作業性質、有效期限及對其航空器之限制從事飛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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