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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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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零組件製造者准書之申請人,應完成各項必要之檢驗及試驗,確認其產品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 二、材料符合設計之技術規範。 三、符合設計圖。 四、製程及組裝符合設計之規定。
  2. 2.前項申請人於產品提交民航局檢查或進行民航局要求之試驗前,應聲明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並於民航局進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符合性檢查後,至進行民航局要求之試驗期間,不得對其為任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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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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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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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52 條規定:「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之申請人,應完成各項必要之檢驗及試驗,確認其產品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相關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