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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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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零組件製造者准書核准之零組件,其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 一、輕度設計變更:指對原核准基礎無顯著影響之變更。 二、重大設計變更:指除輕度設計變更外之其他設計變更。
  2. 2.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得進行輕度設計變更,並於變更後將修正資料提交民航局備查。
  3. 3.經重大設計變更之零組件,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依第五十條之規定重新申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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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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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53-1 條規定:「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核准之零組件,其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 一、輕度設計變更:指對原核准基礎無顯著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5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