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之偵查權責者,運安會應與其協調配合行之。 運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並擴大調查範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