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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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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提前終止地上權契約: 一、機場公司未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繳清權利金。 二、機場公司未依原約定用途使用土地,經三次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三、機場公司積欠租金達半年,經三次催告未繳納者。 四、配合國家重大政策需要。
  2. 2.地上權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由機場公司向民航局申請續約,經民航局審,無前項得終止契約之情形,得辦理續約。
  3. 3.民航局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終止地上權契約時,應按地上建物之時價補償機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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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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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上權名詞
  • 催告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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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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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提前終止地上權契約: 一、機場公司未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繳清權利金。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