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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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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公司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轉租、委託經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之期限,不得逾民航局與機場公司簽訂之地上權契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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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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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上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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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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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第 13 條規定:「機場公司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轉租、委託經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之期限,不得逾民航局與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