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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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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租賃之土地租金費率,依當年期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七計價為基準。
  2. 2.前項土地租金費率,每三年得由民航局與機場公司,視園區發展狀況,檢討調整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調整: 一、國內或國際之社會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民航局依法辦理園區新增用地撥用、徵收區段徵收時,自核定辦理撥用、徵收或區段徵收之日起。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檢討必要。
  3. 3.前項租金費率之調整,如民航局與機場公司雙方協議不成,由民航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4. 4.土地租金費率之調整,經民航局與機場公司雙方協議完成或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自次年度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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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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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第 4 條規定:「租賃之土地租金費率,依當年期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七計價為基準。前項土地租金費率,每三年得由民航局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