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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操作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2. 各類操作證之換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普通操作證及專操作證之持有人得於屆期前三個月內檢附二年內之半身照片及有效操作證影本,向民航局申請屆期換證。但各類專業操作證持有人應經重新體格檢查及屆期換證測驗合格後辦理換證。 二、專業操作證之持有人增加不同構造、重量、高級術科測驗項目者,應經民航局術科測驗合格後辦理加簽換證。 三、專業操作證屆期前三個月內,持有人經屆期換證測驗合格者,應先完成第一款屆期換證,始得申請加簽換證;經前款術科測驗合格者,應先完成加簽換證,始得申請屆期換證。
  3.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操作證,其有效期限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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