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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操作限制及活動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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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活動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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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 3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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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中央
主管機關
依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或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同意,得委託政府機關(構)或團體為之。
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委託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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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遙控無人機註冊及射頻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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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遙控無人機系統檢驗、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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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之測驗及給證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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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操作限制及活動許可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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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一般操作規定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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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活動許可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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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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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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