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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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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或教育訓練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二、具有遙控無人機操作能力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大專院校、經政府登記在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2. 2.機關(構)或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准後,始得辦理遙控無人機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 一、登記證明文件。 二、實際從事遙控無人機操作或設計、製造、教育訓練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三、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名冊。 四、具備測驗作業場地、設備之說明文件。 五、測驗業務工作手冊,內容至少應包括組織及人員職掌、測驗能量、測驗作業及品質保證機制。
  3. 3.前項第三款之名冊如因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新名冊報請民航局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第 5 條對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的資格和申請程序做出了具體要求。根據條文中的要求,申請者應具備特定的資格才能進行相應的測驗業務,並需提交一系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此外,如果測驗人員有異動,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也有義務在三十日內報請民航局核准新的名冊。 參考資料:民航局-民用航空機場及飛航基地管理辦法、民航局-無人飛行載具管理規則。

  • 行政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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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第 5 條規定:「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