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旅行業管理規則56

快速跳轉
  1. 1.綜合旅行、甲種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應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旅行業相關團體請領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送件;其請領識別證之數量,由交通部觀光署公告之。
  2. 2.前項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不得借供本公司以外之旅行業或旅行業使用;其有毀損、遺失應具書面敘明理由,申請換發或補發;專任送件人員異動時,原識別證失其效力,旅行業應於十日內將識別證繳回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旅行業相關團體;屆期未繳回者,由交通部觀光署註銷
  3. 3.申請、換發或補發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4. 4.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委託他旅行業代為送件時,應簽訂委託契約書。
  5. 5.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事項委託時,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6 條規定:「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應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旅行業相關團體請領專任送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